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藤田傳三郎(ふじた でんざぶろう,1841年-1912年)為日本山口縣人,因參與倒幕有功,被明治政府列為軍方御用商人。1869年,藤田傳三郎創立藤田組,1879年取得秋田小阪鑛山之後,開始經營礦業。藤田傳三郎與日本軍政界關係十分密切,資本亦十分雄厚,和大倉喜八郎均號稱是明治維新之後十分有力的政商。[1] 藤田在日本本島還擁有大森、松崗、大荒澤、田子內等金銅礦山,他是藤田財團的創立者,除了礦業之外,在建設、土木、電力開發、電鐵、金融、紡織、新聞等業界均有經營。

藤田傳三郎與其兄鹿太郎、久原庄三郎合資成立「藤田組」,於1893年改組為「藤田合名會社」,經營礦山挖掘、農林拓墾等事業。馬關條約簽訂之後,藤田隨著日本軍方來台。1896年「台灣礦業規則」實施,藤田與其他日本內地資金充裕者共同競爭,他積極爭取官方支持與銀行貸款,又招募大量技術人員探勘礦產,最後以雞籠山頂正南北線為界,取得瑞芳礦區的礦權。因瑞芳礦區初始礦相較金瓜石地區更好,藤田躊躇滿志,引入日本慣用的新式採礦技術,裝配蒸氣設備、碎石機、搗礦機等大型設施,又架設輕型軌道、碼頭、電器等工業設備,試圖利用現代化採礦技術開採瑞芳礦區礦脈。因台灣礦工不熟悉新式技術,只能做一些搬運的雜務。[2]

然而瑞芳礦區濫採的情形十分嚴重,加上地形複雜,山海間落差極大,抗日民眾進入礦區躲藏等因素,瑞芳地區秩序混亂。1899年藤田傳三郎感到礦區管理困難,且新式機器不利於開採小礦脈,藤田遂選定四條厚礦進行開採,其餘小型礦脈沿用清末納釐領牌的舊制,開放台灣民間承租,並交給顏雲年接辦。[1] 藤田組經營瑞芳礦區之後,初期獲利不錯,但是隨著管理不易、盜金者眾多、礦產逐漸採掘殆盡、越往下挖品質越差等情況出現,經營愈加困難。

藤田傳三郎逝世之後,由長子藤田平太郎繼承家業。1913年經過藤田組技術人員探查,發現瑞芳礦脈坑口出現安山岩,因安山岩性質是越往底部岩體越大,技術人員認為瑞芳礦山已經步入晚年,不利於繼續發展,藤田組於是決議放棄直營,改將礦區開採下包承辦。藤田平太郎將瑞芳礦山礦權以三十萬日圓的代價,限期七年轉租給顏雲年,[3] 後者至此將藤田組所有管理權承租下來。

1918年藤田平太郎因經營不善,想要售出瑞芳礦區所有權,吸引鄭拱辰、簡阿牛、藤原、顏雲年等人爭取,由於顏雲年在藤田組內工作已有多時,與藤田組關係不錯,受到信任,又積極爭取瑞芳礦區承租權,藤田平太郎遂將瑞芳礦區所有權賣給顏雲年,結束藤田組在瑞芳礦區的經營。

參考資料[]

[1] 《台灣大家族》,戴月芳著,台灣書房,2012年,初版。

[2] 《日治時期金瓜石礦山史研究》,張藝曦著。

[3] 金瓜石礦業圳道及圳橋,新北市戶政服務網,查閱日期2015年10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