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顏雲年(1874年-1923年)

顏雲年以字行世,名燦慶,號吟龍,為台灣基隆人,顏家家族世代以務農維生,也兼營煤礦業。

馬關條約訂定之後,日本接收台灣。顏雲年的二叔顏正春遭人指控參與「台灣民主國」的獨立抗爭活動,基隆警察署瑞芳店分署下達「到署參衙」的命令,顏雲年代替二叔前往屯所,為其二叔脫罪,守備隊長村野賞識顏雲年的膽識,遂邀請他成為通譯。[1] 藤田組取得瑞芳礦權之後,有意開放民間淘金,但和台灣人語言不通,雙方經常發生誤會,顏雲年遂代表與藤田組交涉,和藤田組人員建立不錯的關係。

1899年顏雲年受邀協助藤田組的採礦事業,承包礦山物資、日常用品的採購與招募人力的工作,在九份地區建立起人脈。藤田組有感於小粗坑礦區管理不易、治安不好,決定將該地礦權承租出去,顏雲年抓準時機,成立「金裕豐號」,以六個月1萬8百圓的價碼,向藤田組承租。1900年他又成立「金盈豐號」,繼續承租大粗坑與大竿林砂金區。

1902年,顏雲年與蘇源泉共同創立「雲泉商會」,提供藤田組採礦、煉礦的勞力,並供應礦工生活物資,統籌一切礦區勞務,打下事業的基礎。1904年,顏雲年兼營木村組的武丹坑礦區。1906年,顏雲年將「金裕豐號」、「金盈豐號」合併組成「金興利號」,[2] 開始承包大粗坑與菜刀崙礦區,專注於採礦工務的經營上。1909年藤田組將大竿林、大粗坑、小粗坑各洞出租給顏雲年,至此顏雲年承包的礦區已經達到瑞芳礦區的百分之九十。

1912年,顏雲年看到煤炭在鐵路與海運運輸的商機,與其他礦業界人士成立「台灣礦業會」,他是裡面唯一一位台籍人士,經營炭礦的採掘。1913年,藤田組技術人員評估瑞芳礦區礦體開採殆盡,加上治安紊亂,管理不易,有意放棄瑞芳的金礦採礦權。昔時藤田傳三郎已逝,由長子藤田平太郎繼承家業。1914年平太郎將礦區交由顏雲年承租,以日幣30萬圓為代價承租7年,至此顏雲年已將瑞芳礦區所有管理權承租下來,並成立「瑞芳坑場」。顏雲年揚棄藤田組的新式採礦技術,回到傳統有利於採掘旁支礦脈的「狸堀式採金法」,並採用採礦承包的方式,分區出租、分區監督,瑞芳礦區產量大增。[3]

1918年藤田平太郎感到經營困難,意欲結束瑞芳礦區的經營,顏雲年想要爭取但條件並不比其他競爭者強,他拜託藤田傳三郎的姑父木村陽二為說客,加上在藤田組工作多年的資歷,藤田平太郎於是將礦區所有權賣給顏雲年,至此顏雲年擁有的金礦礦地和藤田組的瑞芳礦區已經差異不大。同一年,顏雲年與其弟顏國年以20萬收購雲泉商會全部股份,改名為「株式會社雲泉商會」,從行號轉型為公司。此外,為了開採四腳亭炭田,顏雲年與三井財團成立「基隆炭礦株式會社」;為開採石底炭田,又和藤田平太郎合資創辦「台北炭礦株式會社」。[2]

1920年,「台北炭礦株式會社」更名為「台陽礦業株式會社」,負責管理瑞芳礦山,掌握黃金與煤礦,有「炭王金霸」之稱。株式會社雲泉商會則將範圍調整擴充為「物品販賣、勞力供應、土木請負、礦山業、礦業採掘、鐵工業、運輸業悉列之。」

1923年,顏雲年正值事業順遂之際,罹患傷寒病逝,時年僅49歲。

【參考資料】

[1] 張炎憲,李筱峯,莊永明著,《台灣近代名人誌》,第二冊。

[2] 《日治時期金瓜石礦山史研究》,張藝曦著。

[3] 《台灣大家族》,戴月芳著,台灣書房,2012年,初版。